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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起开始实施!这些情况,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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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10-10 14: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10月8日,重庆日报记者从重庆市交通执法港航海事支队获悉,新修订的《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因调水、泄水影响通航条件的,枢纽运行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在实施前24小时发布相关水情信息。


    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46条,进一步明确了航道管理职责,完善了航道保通保畅制度,强化了航道管理各环节安全要求,规范了与航道有关的生活生产活动。《条例》循统筹兼顾、合理规划、综合利用、安全畅通、保护生态的原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除外。


    根据《条例》,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航道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航道的管理工作。具体管辖航道的范围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航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航道执法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航道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其中包括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航道养护影响船舶正常通行,与航道有关工程施工影响通航安全,通航建筑物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情形。


    根据《条例》,枢纽运行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履行相关职责,包括建立水情信息传递、通报和预警制度;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发布,并及时将相关水情信息告知船舶业主、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航道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此外,如果有发生危岩崩塌、沉船等突发事件影响航道通航安全的情况,航道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


    据介绍,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未按照审核通过的意见建设,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恢复原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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